
品牌受权又称品牌答应,是指受权者将本身所拥有或代办署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受权者利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能够通过签定商标利用答应合同,答应别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答应人应当监视被答应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量量。被答应人应当包管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量量。经答应利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必需在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答应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答应别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答应人应当将其商标利用答应报商标局存案,由商标局通知布告。商标利用答应未经存案不得匹敌好心第三人。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本网站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laoyang1981@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