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功,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功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死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灭三族是父族、母族、子族;常见于中国古代的刑法中,做为一种极为严格的刑罚,叫做“诛三族”,即族诛。
依史记奏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功。杨末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功,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初创于秦代之刑名。自汉代替秦后,汉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一八七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拔除。其后发作新垣平之兵变。为惩办叛徒,不能不恢复三族之诛。汉初,彭越、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三族之范畴,因时代差别,说法纷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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